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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ancan008 2008-7-5 10:35

《经济法概论》(财经)通关宝典

[color=red][color=black]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color]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3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选择题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color]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单选)
二、法的本质(多选)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形式(选择)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此处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
(二)法的结构:
   1、法律规范:
(1)假定:即适用条件。   
(2)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3)制裁:法律后果。
2、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3、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1、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
    2、法人的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法人的成立条件(多选)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4、资本主义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一定成员组成的,以为自身追求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由捐资结合而成的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公共利益。
    (3)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5、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类。
(二)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三)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占有权: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
收益权: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四)债权制度: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和所有权的区别:主体、客体和内容均有不同。
(五)时效制度:
    1、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分类:(1)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①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②长期诉讼时效:四年
③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color=red]考点提示[/color]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
2、法律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是(处理)。
3、第三者明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第三人和行为人)。
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本人)。
5、所有权权能的核心是(处分权)。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狭义的法律)
7、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
8、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公共利益,由捐资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
9、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的权利能力)
10、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的行为能力)
1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广义上说,法的形式包括有(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2、法律规范的构成包括有(假定、处理和制裁)。
3、法律规范按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4、我国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对于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以下几种(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三、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2、简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3、简述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color=red]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知识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5分左右。本章是进一步学习后续内容的基础。
教材内容串讲
[/color]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产生于自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时期。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1)经济联合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四、经济法的地位: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五、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1、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2、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备的条件
(1)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排除天体等,如太阳这个天体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排除违禁品等,如毒品等)
(3)必须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强调价值性,排除无价值的物及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1)有形财物     
(2)经济行为
(3)无形财物(智力成果、知识财富)
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都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下列两大类:
1、事件(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2、行为(受人的主观意志支配)
[color=red]考点提示[/color]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3、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
4、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法律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有(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作关系,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和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和责、权、利、效相统一)。
3、经济法律关系按法律性质可分为(组织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和许可)。
5、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各种手段,包括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罚手段)。
三、名词解释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4、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在经济法学中即称为法律事实。
5、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学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四、简答题
1、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2、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必备条件。


第三章   企业法
[color=red]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知识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7分左右。注意本章第四节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因为新的《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所以大家要结合新的法律条文来学习本节内容。
教材内容串讲
[/color]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特征:(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企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经营方式
(2)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3、企业法的体系:包括一级法的企业法律、法规和二级法有关条例、办法。
三、企业法主体
1、企业法主体: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2、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主体的主要法律形式。
3、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必需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4、企业变更是指构成企业的经济要素和法律要件发生变化,一般包括:
(1)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
(2)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
5、企业终止的情形:☆☆
(1)自愿终止(2)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3)因违法被结算 (4)因资不抵债而破产
6、企业法主体形态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工贸企业等
(2)按企业组织结构形式及其联结程度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
(3)按企业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分:大型、中型、小型企业
(4)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5)按企业的财产责任形式分: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一)概念:
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都应纳入工资总额。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二、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具体包括: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第三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3、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不予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形:
1、有损中国主权    2、违反中国法律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4、造成环境污染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营企业的管理机制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
2、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
3、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
五、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1、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首先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2、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但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
1、特定行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其他行业,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一般项目,10~30年;特殊项目,可为50年;国务院特批的,可超50年。
3、合营期限的延长,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4、合营企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
(1)服务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5、合营企业终止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6、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
2、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3、《企业破产法》对中国(目前特指中国大陆)境内的全部企业都适用。
4、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3)任何一个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
(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的申请的条件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法》第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法》第9条)
3、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破产法》第10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破产法》第11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法》第12条)
(三)管理人
1、管理人的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法》第24条)
3、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破产法》第25条)
(四)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法》第30条)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
2、公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法》第42条)
(六)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破产法》第45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法》第46条)
(七)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破产法》第59条)
(八)重整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70条)
(九)和解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破产法》第95条)
(十)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法》第107条)
2、变价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法》第111条)
3、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破产法》第120条)
[color=red]考点提示
[/color]一、单项选择题:略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的职权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和任免权,对职工奖惩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2、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中方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专利权作价出资)。
3、构成破产财产的有(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的工业产权和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4、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其第一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破产企业所欠劳动保险费用)。
三、名词解释题
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4、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还债务的和解协议时,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
5、破产责任: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企业的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
3、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4、企业破产的意义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四章   公司法
[color=red]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历年的考试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15分左右。因为新的《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所以大家要结合新的法律条文来学习本节内容。
教材内容串讲
[/color]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3)严格地法定性。
特别提示:公司的有限责任指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个“限”是以股东的出资额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为限。公司对公司本身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3、在我国,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4、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的财产所有制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3)按公司的体制结构分为: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4)按信用基础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5)按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开放式公司(上市)。
(6)按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5、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种类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
1、我国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1)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2)资本运营关系:包括公司设立时、成立后、破产时、解散时的资本关系。
3、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以及调整股东和公司在出资、集资和转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公司法的特征:
(1)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
(2)体现着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3)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4)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5)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但受到累计投资额限额的限制,即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为资本的增加额不在此内。
2、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指特殊批准或特别法令规定而设立。(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 (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方式和准则主义原则。(考试热点:此处在近三年的自学考试试题中都涉及过,望引起考生注意。)
3、公积金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应注意此处的提取顺序、比例和用途。)
(2)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利润分配顺序:缴纳税款→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
4、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证券法第十八条)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公司债券种类: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6)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
(7)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条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世界上最早的有限公司出现在德国。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常考知识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五、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1、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贷资本。
2、出资方式: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六、有限责任公司体制:
(一)股东:股东即出资人。
(二)股东会。
股东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原公司法规定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监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四)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
1、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2、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3年的;
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负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国家公务员。
七、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
(1)投资单一。仅有国家一家投资。
(2)范围限定。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授权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它们还委派、更换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国家的这些机构、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最低限额为5人以上,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新公司法取消该规定)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为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体制:
(1)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原则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2)股东大会。
这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分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2/3时;当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当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当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没有减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只是勿需对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3)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
(4)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注意监事兼任的限制。)
九、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1、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股票的特征有:
①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②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
③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
④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⑤它是风险证券。
十、A股、B股、H股
1、A股,又称人民币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供中国大陆的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或买卖。
2、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须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
3、H股是我国股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和股票。
十一、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意股份转让的限制。)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区别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集资        不公开        公开
2、股东人数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        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
3、资本        不需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
4、出资转让        受到限制        自由转让
5、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        资合
6、设立要求        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        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
十三、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千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时,公众股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color=red]考点提示[/color]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数限制为(50)人。
2、依照《公司法》规定,应当在有限公司章程签名、盖章的是(股东)。
3、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章程的修改,必须由(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人是(发起人)。
6、有权决定暂停股票上市的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7、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暂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多项选择题
1、按公司财产所有制分,公司有(私营公司,混合公司和集体经营公司)。
2、公司章程除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以外,还对《公司法》规定的人员具有约束力。这些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
3、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修改公司章程)。
4、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的用途包括(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增加公司资本)。
5、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原则有(确定原则,不变原则,维持原则)。
三、名词解释
1、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3、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法的特征
2、简述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4、股票的发行条件
5、《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第五章   合同法
[color=red]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历年的考试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一般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现,每年考试中大概所占的分数在15分左右。本章和第四章一样,都是本教材的重点章,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大家要好好掌握书本上的重点内容。
教材内容串讲
[/color]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
(4)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
(4)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
六、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八、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只有经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2、合同履行的原则: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3、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
4、履行抗辩权:
(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2)抗辩权的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的保全
1、合同的保全的概念:是指当合同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债权受偿危险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非法减少财产行为的制度。
2、合同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成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合同的担保
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的变更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十二、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过错。
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帮助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特殊约定除外。
3、对于定金的说法(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抵押合同不得包括(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的所有权转为抵押权人所有)。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应当包括(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和招股说明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对合同标的变更,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和违约责任的变更)。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按约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解除,抵销和提存)。
三、名词解释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要素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已的意志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4、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
5、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9、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0、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11、混同: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1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四、简答题
1、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2、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3、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4、股票的发行条件
5、合同保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6、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8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人。
2、共同发明,项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权为共有人所共同享有,若共有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依专利法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至少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但是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部分命题点很多,可在选择题简答题或者案例题中考查,望考生注意。)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中对这类发明的权属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全由合同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专利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二、专利权的种类:
1、发明(概念、保护期限)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三、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1、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此处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命题点多)
2、专利三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
四、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人:即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有两个产生途径,一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成为商标权人,二是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而成为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且允许两人以上共有一个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处理
五、商标权的注册条件
(一)显著性:
1、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如直接以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但证明商标除外。
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
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商标法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因其已具有了显著性,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二)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不得以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代表国家的标志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图案作商标。
2、不得以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商标。如DARKIE系对黑人的蔑称,不得作为商标。
3、商标图案或造型不得有悖道德。
4、商标在构成和含义方面都必须无欺骗性。我国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六、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公众能够区分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不同来源,如果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商标的作用就要落空。商标的使用包括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直接使用,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的场所的使用。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商标也是一种使用的方式。
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其处分权包括了转让、放弃等多种方式。
七、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类似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延伸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上。
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生产冒牌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冒牌商品的销售则是实现这种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堵塞冒牌商品的销售渠道是保护商标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造成商品同其标记分离,势必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侵权纠纷解决:
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寻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何机关有权做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2、我国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3、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图片和照片)来确定。
4、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的法定期限是(一年)。
5、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专利法》规定,取名发明创造的发明有或者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持有单位发给的奖金和从专利实施的收入中取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或报酬)。
2、按照《专利法》地规定申请实用新型的,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有关身份的证明)。
3、确定专利申请日的几种情况是(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和申请文件补齐之日)。
4、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有(国家名称,同我国国旗相同的图形,同我国的国徽相近似的图形,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三、名词解释
1、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集体商标:是指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5、证明商标:也有人称其为保证商标,是指由一机构拥有商标权、由该机构以外的人使用在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之上,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材料、原产地、品质、精度、制造工艺等商品特征的标记。
四、简答题
1、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3、简述专利权的归属
4、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5、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不正当竞争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6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竞争和垄断的概念
立法上讲的竞争主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利行为。
垄断是商品经营者利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者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行业规范等方式,阻止竞争的行为。垄断会影响相关市场的结构,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行为
1、假冒行为: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部分的规定与商标法出现了竞合;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
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
1.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2.以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比如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
3.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
(四)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1、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降价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将至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2、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具体表现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六)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七)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两类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3、投标者串通投标的表现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径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原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比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该如何认定。(根据《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标示行为。)
2、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4、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二、多项选择题
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属于例外情形的有(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鲜活商品)。
2、属于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2000元)。
三、名词解释
1、竞争: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人们为了满足特定需要而对有限资源进行竞相争夺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满,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四、简答题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2、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5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督采取统一管理制度、分级设立机构加以管理的体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指导和被指导的职责,但是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四、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需要控制的重要工业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所谓重要工业品,是指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
五、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防止重复抽查,抽查结果应该公布。
六、标准化法律制度:
标准化是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标准是一种技术规范。标准化法是调整标准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准化关系是指存在于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社会关系。依照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对推荐性标准则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七、计量法律制度
八、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九、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产品质量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标识的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5、其他诚实信用的义务。
十、损害赔偿和罚则:
1.生产者的责任:
2.销售者的责任:过错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十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1)实际损失补偿原则。
(2)人身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产品质量认证采用(自愿原则)。
2、产品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销售者)。
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除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外,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随机抽取和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4、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对象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生产产品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名词解释
1、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标准化:是指制订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
四、简答题
1、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2、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免除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10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知识点。本章考论述的可能性较大,最近几年的论述题均出自本章。
教材内容串讲
一、消费者的含义: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 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位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2、知情权,消 费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购 买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的 服 务 的 真 实 情 况 的 权 利 。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于消费者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偏载问题而提出来的。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4、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是一种救济性权利。
5、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6、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公民教育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个方面的义务。
“三包”义务:“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是质量担保义务和保障安全义务的延伸。
四、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国务院于1984年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协商和调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解决。
七、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责任主体:
1、一般情况下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求偿。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的.
3、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搞违法经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在展览会、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5、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利用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指下列哪项的消费者(生活资料)。
3、某商店卖米短斤少两,该商店所侵犯的是顾客的(公平交易权)。
二、多项选择题
1、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一种商品或接受一项服务,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消费者有权获得的公平交易条件是(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
3、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有(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消费者权利有(人身安全权,要求提供信息权,获得知识权,尊重人格权和批评权)。
三、名词解释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也可称为信息获悉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是消费者“意思自治”的表现。按照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有权按照货有所值、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8、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四、简答题
1、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2、简述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第十章  税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4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税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2、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法主体:国家
2、征税客体
3、税目和计税依据
4、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5、税收特别措施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8、违法处理
三、增值税
1、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优点:
(1)它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保证税负分配相对公平,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2)它采取道道课税的课征方式,可使经济链条上各环节的相关企业在纳税上互相监督,减少乃至杜绝偷税漏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可靠;
(3)增值税的课征与商品流转环节相适应,但税收额的大小又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税负在各环节的合理分配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基数协作,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3、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1)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法定增值额。
(2)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销售应税劳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的税率
(1)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一般为17%。此外,还有优惠税率和零税率。
(2)下列货物不适用零税率:原油、柴油、糖、援外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
四、营业税
实体内容包括:
(1)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有9个。税率为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的税率为5-2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计税依据:营业额
(4)免税项目。
五、个人所得税
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两种情祝: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分为三种情况:①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税率,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六、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七、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账目、发货票进行税务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三)纳税申报
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纳税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的有关材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八、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一般规定。其主要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
按期征收、延期征收及其对滞纳金的征收最长不得延期3个月。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规定。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应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九、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税务检查
检查范围。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等。可以责令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以询问被检查人,经法定的程序可以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帐户等。税务机关还有权调查有关知情人员。
检查方式。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作为税法结构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的是(征税对象)。
2、下列情况中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是(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财产的价值额或租价额)。
二、多项选择题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劳务,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2、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的是(稿酬、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3、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
4、下列属于税收强制措施的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根据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下述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生产应税消费品者,运输应税消费品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者,进口应税消费品者)。
三、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
2、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4、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5、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四、简答题
1、简述增值税的优点。
2、简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收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章   金 融 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10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和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关。
(2)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机关法人,不是企业法人。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作为发行的银行
(2)作为银行的银行
(3)作为政府的银行
(4)作为调控的银行
3、中央银行可运用的货币政策
(1)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三、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批: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4、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商业银行的终止情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6、商业银行的一般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7、贷款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8、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是专门主管商业银行的机关。
(2)中国人民银行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3)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四、政策性银行
    1、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银行有三个: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3、外汇管理,也叫外汇管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改善国际收支,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售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金融活动实行的一整套限制措施。
五、证券法  
1、新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生效。
2、证券法并不完全调整全部证券。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包括:
(1)股票   (2)公司债券    (3)政府债券   (4)投资基金券
(5)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3、禁止内幕交易
(1)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2)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02年10月28日修正,修正后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保险法中的保险
(1)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以商业保险为限。不包括社会保险。
(2)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划分标准为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
(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划分标准为保险标的。
(4)原保险和再保险。划分标准为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
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概念,是常考点,请牢牢记住。尤其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
4、保险合同主体
(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
5、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7、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非依法或者约定,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说明条款内容
(5)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6)保密义务
8、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3)通知保险事故的发生
(4)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政策性银行可以按照核定的限额,面向社会发行(国家担保债券)。
2、我国保险业的组织形式是实行公司制,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3、资本充足比例是指(全部资本与权重风险资产总和之比)。
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2、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3、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有(吸收公众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和进行同业拆借)。
4、我国人民币发行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发行,计划发行和经济发行)。
5、保险法的特点是(社会性,技术性和强制性)。
三、名词解释
1、金融:货币金融的简称,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法:是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具体说来,它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专门金融机构。
4、股票:指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益的凭证。
5、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6、养老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退休后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从而维护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7、失业保险: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8、工伤保险:是指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简述保险人的权利。
3、简述投保人的权利



第十二章   劳 动 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4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劳动法的概述
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2)为实现或者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3、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对其生效之前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很多重大修改。
3、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低年龄为满16周岁。
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
(1)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禁止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                           
6、劳动者单方解除
(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的就是所谓的“辞职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2、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仲裁,但是只有经过了仲裁才能提起诉讼,即“先裁后审”。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哪一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产劳动关系?(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人)
3、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多少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10年)
4、下面纠纷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面发生的纠纷)。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狭义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下列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患病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在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2、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3、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章  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5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1、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要素和能量,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矿藏、生物等。
2、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矿藏、水流只能归国家所有,其他自然资源,根据不同规定,分别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二、能源法律制度
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法的特征:(1)公益性(2)科学技术性(3)综合性
3、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4、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1)具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具有污染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立足于(防患于未然)。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环境)。
3、环境是有关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大事,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要负责,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整体上对环境质量负责。
二、多项选择题
1、自然资源具有以下哪些特征?(有用性,稀有性和关联性)。
2、自然资源的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权属关系,开发关系,利用关系,管理关系和保护关系)。
3、“三同时”制定是指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完成)。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
1、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2、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第十四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4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天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2、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会计人员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按规定应当参加教育和培训而无故未参加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各级审计机关
是指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事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依法从事审计工作。我国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四、审计对象
是指国家审计职权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它们包括:(1)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国有金融机构(3)国有企事业单位(4)其他单位
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法律地位。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2、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社会审计
1、社会审计,是指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
2、特点:
(1)是一种独立的审计。是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审计。
(2)是一种受托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只有接受委托才能开展审计。
(3)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审计。其职业权威来源于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所确立的专业技术权威和良好信誉。
(4)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
(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往往被委托人作为财务报告或其他经济资料的一个补充信息,使审计报告被分送到所有者、政府、银行、客户、潜在投资者等广大使用者手中。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从数量上反映和监督再生产及其成果的一种方法。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在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监督包括(对原始凭证的监督,对财产清理中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关系的监督,对违法收支的监督)。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活动的原则是(依法审计的原则,独立审计的原则和公正客观、实事求事的原则)。
3、审计监督是对经济业务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帐目进行监督、检查、以判断它的(真实性,效益性,正确性和合法性)。
三、名词解释:
1、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和控制,并能通过参与决策、分析评价业绩、预测前景等措施,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信息系统,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管理的重要工具。
2、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
3、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规定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四、简答题
1、简述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简述社会审计的特点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6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一般商品出口管理制度
外经贸部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了有偿招标。对三个类别的纺织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和无偿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并对黑白电视机、自行车进行了无偿招标。
2、扩散出口管理制度
出口管制是一个国家对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出口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控制的行为。我国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防止核、生化等军工产品扩散。
3、进口管理制度。
二、        WTO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竞争规则
1、《对外贸易法》内容所反映的基本原则精神:统一、公平、自由
体现:
平等互利和互惠、对等原则;
条约优先原则;
透明度原则;
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
2、(讲解略)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所遵循的原则:贸易促进原则。
任何国家都会从政府角度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
我国从奉行“奖出限入”政策到正面提出对外贸易促进,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世贸组织的宗旨(内容略)
4、WTO的竞争规则:
①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方。
互惠待遇又称互惠权利。
②国民待遇规则: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
③自由贸易规则:即贸易自由化,主要规则是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非关税贸易壁垒。
④公平竞争规则: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反对数量限制等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⑤公开透明规则:又称透明度。总协定要求缔约方的贸易制度有透明度,凡应公布的贸易条例,应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例外和保障措施规则   WTO不要求各国以牺牲本国的根本利益作为开放的代价。
⑥例外和保障措施。:这些规则主要包括6类:一般例外规则、安全例外规则、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国际收支保障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规则。
⑦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保障措施只准在防止和救济严重损害以及调整必需的时间内适用,其期限不得超过4年。按照本协定规定的程序必须予以延长的,一项保障措施的全部适用期限,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适用期、最初适用期及其任何续展期,不得超过8年。
⑧WTO三大权力体系:WTO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等规则制定的机制,有总干事及秘书处等行政运行机制和各类委员会和专家组等争端解决机制,类似立法、行政和执法三方权利的平衡与制约。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外贸易法》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这(并不排斥政府依法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
2、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3、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方这是(最惠国待遇)。
二、多项选择题
1、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和和平解决原则)。
2、国家可以阻止货物,技术进口或出口的情形包括(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和对任何形式的农、牧、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中)。
三、名词解释:
1、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相关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最惠国待遇: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方。
3、国民待遇规则:是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
四、简答题
1、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中国入世后在WTO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WTO的宗旨和职能





第十六章   经济争议解决制度
历年考试分值
本章是本课程的非重点章,每年在考试中大多以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方式出现,每次考试的分值在6分左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重点关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的知识点。
教材内容串讲
一、仲裁
1、申请。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同时,还应递交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依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仲裁庭。合议制由3名组成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还有1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仲裁员回避:(讲解略)
回避情形
首次开庭前提出。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诉讼(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四种: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合并管辖等。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第二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考点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4、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多项选择题
1、当事人提出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名词解释:
1、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依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到裁决的组织形式。
2、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它是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
4、民事起诉状:是指与民事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的诉讼文件。
四、简答题
1、简述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2、简述仲裁回避的情形。
3、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i] 本帖最后由 licancan008 于 2008-7-22 21:05 编辑 [/i]]

licancan008 2008-7-6 12:05

_45_

泛泛无为 2008-7-7 22:03

内容不错~
添加置顶索引~

licancan008 2008-7-8 22:05

不用看书就能过的资料

licancan008 2008-7-10 21:11

_15_

licancan008 2008-7-14 02:04

这份资料真的很不错的.

licancan008 2008-7-14 21:53

我再来顶一下,这可是我辛苦整理的呀

liqiuhong12849 2008-7-15 10:01

我10月份考这门,太感谢了!

liqiuhong12849 2008-7-15 10:02

想问一下,这是针对10月份的复习资料吗?

licancan008 2008-7-15 14:14

是的,看这个资料就不用看书了

licancan008 2008-7-20 21:21

_12_

1000 2008-7-21 13:30

真是太好了,谢谢LZ了

licancan008 2008-7-22 20:54

_15_

WUXUN001 2008-7-28 15:17

后面看不见啊

licancan008 2008-7-29 10:27

都有呀,怎么会看不到呢

licancan008 2008-8-6 03:31

自己顶起

船头爱茶煲 2008-8-6 10:24

太感谢了

正好十月要考这门呢

licancan008 2008-8-11 21:02

这里的好帖子真多呀

xiaobin2007 2008-8-12 15:59

好东西,谢谢!!

grapple 2008-8-12 17:28

THANKS _17_

licancan008 2008-8-13 23:56

感谢大家的支持

有约束力 2008-8-14 15:03

想问LZ这资料是你自己写的?这么好?

xmchhy0525 2008-8-18 22:11

谢谢楼主

lucky168 2008-8-19 17:11

谢谢!有了这份资料,学起来更有自信,
很不错,再接再力,

licancan008 2008-8-19 20:27

谢谢你们的支持

licancan008 2008-8-24 21:59

_153_

adaxu1999 2008-8-28 13:30

谢谢LZ

licancan008 2008-8-30 21:37

_140_

冰冻哈密瓜 2008-9-3 16:38

非常感谢 ,

vicky00 2008-9-6 18:54

谢谢楼主.终于不用回复的了

不过还是要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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