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串讲资料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二、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
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真题举例:
1、在法律规范的几个组成部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是(B)
A、假定B、处理C、制裁D、条文 (补充)经济法产生于自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时期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四、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主体构成:(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五、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真题举例: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D)
A、直接使用的权利
B、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获得利息的权利
D、实际控制的权利
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三章 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真题举例: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0万美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解决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美国法律。合同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问:(1)该合同中企业资本构成是否妥当?为什么?
(2)该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而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显然不妥,注册资本至少应占800万美元。(4分)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4分)
另外,仲裁机构只能选定一个,既然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规定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2分)
四、 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
破产的提出和受理:《破产法》规定了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和解和整顿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和解协议的成立,需经过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的债权人通过。
整顿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构成:
(1)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资源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此外,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国家专有的财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b]第四章、公司法[/b]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 (3)严格地法定性。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但受到累计投资额限额的限制,即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为资本的增加额不在此内。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指特殊批准或特别法令规定而设立。(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 (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方式和准则主义原则。(考试热点:此处在近三年的自学考试试题中都涉及过,望引起考生注意。)
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它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应注意此处的提取顺序、比例和用途。)
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5)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
(6)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
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
(一)股东。
股东即出资人。
(1)财产权,如红利分配权、转让出资权、转资优先购买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2)管理权,如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出资并以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会。
股东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10%以上表决权(原公司法规定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监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三)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四)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公司的领导机关成员的资格限制和竞业禁止。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3年的;
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负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国家公务员。
三、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
(1)投资单一。仅有国家一家投资。
(2)范围限定。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授权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它们还委派、更换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国家的这些机构、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最低限额为5人以上,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新公司法取消该规定)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为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体制:
(一)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原则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股东大会。
这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分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2/3时;当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当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当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没有减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只是勿需对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三)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
(四)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注意监事兼任的限制。)
* 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的特征有:
①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
②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
③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
④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
⑤它是风险证券。
* 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意股份转让的限制。)
区别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集资
不公开
公开
2、股东人数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50人以下)
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人)
3、资本
不需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
4、出资转让
受到限制
自由转让
5、信用基础
人合兼资合
资合
6、设立要求
实行准则主义,较宽松
实行准则主义,较严格
真题举例:
有限责任公司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是
A. 公司的工会
B. 股东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A. 25﹪
B. 35﹪
C. 40﹪
D. 45﹪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可能是( C)(考点:股票的发行,证券法)
A 无限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 D 国有独资司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D )(考点:债券的发行条件)
A 1000万元 B 2000万元 C 5000万元 D 6000万元 第五章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也称发价、发盘,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
(4)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
六、无效合同: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八、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只有经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
履行抗辩权: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2.同时履行抗辩权。3.在先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的概念:是指当合同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债权受偿危险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非法减少财产行为的制度。
合同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成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合同的担保
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十一、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的变更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的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十二、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过错。
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真题举例: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C )
A、自登记时无效 B、自履行时无效 C、自订立时无效 D、自被确认无效时无效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调时( C)
A、按原价格 B、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价格执行 C、按新价格执行 D、按交付价款一方决定的价格执行
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 (以下称原告) 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 (以下称被告) 于1996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 (买卖) 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Z?2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元,1997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原告认为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改造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查:(1) 双方签订的购销 (买卖) 合同纯系自愿,内容合法,手续齐全;(2) 原告发运的产品经检验完全合格。该产品5月16日才运抵被告所在地,被告于5月12日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纯系编造;(3) 双方来往电、信,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被告曾让人捎口信说,因转产需对产品进行改制,但该口信并未捎到。
问:(1) 该合同是否有效?
(2) 该合同是否已解除?
(3)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参考答案: (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 (买卖) 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支付20﹪的定金,但被告实际未付,证明被告末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未支付定金这一行为并不能证明合同无效,因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是当事人的义务,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4分)
(2) 该合同并未解除。这是因为本案中被告即便有变更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并未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只是让人捎口信,且口信亦未捎到,故合同未解除,当事人仍应认真履行合同。(3分)
(3) 被告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3分)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人。
2.共同发明,项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权为共有人所共同享有,若共有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依专利法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至少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但是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部分命题点很多,可在选择题简答题或者案例题中考查,望考生注意。)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中对这类发明的权属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全由合同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专利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二、 专利的种类
发明(概念、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三、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此处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命题点多)
专利三性:(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
四、 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人
商标权人:即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有两个产生途径,一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成为商标权人,二是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而成为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且允许两人以上共有一个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处理
五、 *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显著性:
1.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如直接以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但证明商标除外。
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
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因其已具有了显著性,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二)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不得以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代表国家的标志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图案作商标。
2.不得以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商标。如DARKIE系对黑人的蔑称,不得作为商标。
3.商标图案或造型不得有悖道德。
4.商标在构成和含义方面都必须无欺骗性。我国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六、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公众能够区分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不同来源,如果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商标的作用就要落空。商标的使用包括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直接使用,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的场所的使用。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商标也是一种使用的方式。
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其处分权包括了转让、放弃等多种方式。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类似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延伸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上。
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生产冒牌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而冒牌商品的销售则是实现这种非法利益的手段。因此堵塞冒牌商品的销售渠道是保护商标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造成商品同其标记分离,势必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侵权纠纷解决:
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寻求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真题举例:
简述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分)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分)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方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分)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分)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1分)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文图组合所表示的一种D
A.记号
B.标号
C.特别记号
D.特殊标志 第七章 不正当竞争法
一、竞争和垄断的概念
立法上讲的竞争主要指经济上的竞争,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获得预期利润,围绕商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问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进行的争利行为
垄断是商品经营者利用自身在技术、资金、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优势,或者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行业规范等方式,阻止竞争的行为。垄断会影响相关市场的结构,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行为
假冒行为: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部分的规定与商标法出现了竞合;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经济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经营者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真题举例:
试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11种)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C)
A、责令停业整顿
B、吊销营业执照
C、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我国对产品质量监督采取统一管理制度、分级设立机构加以管理的体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指导和被指导的职责,但是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需要控制的重要工业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所谓重要工业品,是指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防止重复抽查,抽查结果应该公布。
标准化法律制度:标准化是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标准是一种技术规范。标准化法是调整标准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准化关系是指存在于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社会关系。依照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对推荐性标准则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计量法律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内容:1.生产者产品质量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标识的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5.其他诚实信用的义务。
损害赔偿和罚则:
1.生产者的责任:
2.销售者的责任:过错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损害赔偿的范围:
(1)实际损失补偿原则。
(2)人身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真题举例: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坏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2) 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的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坏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1分)
(3)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1分)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1分)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含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位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于消费者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是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偏载问题而提出来的。
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一种救济性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公民教育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十个方面的义务。
“三包”义务:“三包”义务,即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是质量担保义务和保障安全义务的延伸。
四、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国务院于1984年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协商和调解;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按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责任主体:
1.一般情况下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求偿。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的。
3.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搞违法经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在展览会、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5.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利用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税法
税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额(应纳税额)
2、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销售价格*数量1000*100*17%=17000元
当期进项=进货价格*税率 900*100*17%=15300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数额的计算:应纳数额=销售额*征收率,上述公式中的征收率为6%。但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
例:40000(销售额)*4%=1600元
(3)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营业税
实体内容包括:
(1)纳税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税目有9个。税率为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的税率为5-2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计税依据:营业额
(4)免税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
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两种情祝: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分为三种情况:①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税率,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四、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账目、发货票进行税务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三)纳税申报
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纳税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的有关材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一般规定。其主要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及代征、代扣、代缴等。
按期征收、延期征收及其对滞纳金的征收最长不得延期3个月。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规定。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应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税务检查
检查范围。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等。可以责令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以询问被检查人,经法定的程序可以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帐户等。税务机关还有权调查有关知情人员。
检查方式。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真题举例:
经税务机关查出,某内资企业1998年度将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60万元存入其帐外形成的“小金库”,未列入全年收总额;同时还多列支了管理费用10万元。该企业1998年全年收入总额为800万元,准予扣除的项目为310万元。
问:(1)计算该企业1998年的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计算应纳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60万元-310万元-10万元=540万元(2分)
②应纳税额为:540万元×33%=178.2万元(1分)
(2)该企业采取在帐面上少列收入和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这是一种偷税行为。(2分)
处理:
由于偷税数额为:(60万元+10万元)×33%=23.1万元(1分)
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23.1万元/178.2万元×100%=12.9%(1分)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已构成偷税犯罪,因此,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法由人民法院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分) 第十一章、金融法
一、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等职能。
Δ职权,业务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中央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人选,经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商业银行。
设立的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 有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证券法
(一) 概念
(二) 证券管理体制
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审核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职权
禁止交易行为。包括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价格,禁止欺诈和其他禁止行为:
1. 内幕交易之禁止。主体
2.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3.禁止欺诈客户。
4.其他的禁止行为。
证券交易原则:公平 公开 公正
(讲解略)要约收购规则:
第一步是向证监会、证交所报送和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二步是发出并公告其收购要约。第三步是预受和收购。第四步是收购期满可能出现:终止交易(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其余股东享有要求收购人收购其股份的权利(收购人持有的股份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第五步是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四、保险法
射幸合同
主体:最大诚信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体现最大成信原则
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例外: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业务。
真题举例:
某市城市合作银行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商业银行,为增强经济实力,拓展业务范围,于1995年9月动用本行500万元资金投资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11月又决定投资2000万元发展该市的“安居工程”,进行房地产业务。由于该银行业务的拓展,进行投资业务,投资回报率高、利税明显增长。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对该城市合作银行的上述两项业务活动进行了查处。
问:(1)该城市合作银行为什么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查处?
(2)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城市合作银行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
(1)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案中该城市合作银行的两项投资业务均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具有金融监管职能,有权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和为。(5分)
(2) 该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凡在境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5分) 第十二章 劳 动 法
一、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禁止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的就是所谓的“辞职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仲裁,但是只有经过了仲裁才能提起诉讼,即“先裁后审”
第十三章 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严格责任。法定免责事由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知识。掌握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开出售制度、电价形成机制制度、电力监管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炭经营主体资格审批制度、开采煤炭防止污染制度、国家保护煤炭资源和矿区财产安全制度、节能管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制度、落后能耗设备淘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四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一、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业务的职能部门。《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持证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天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2.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会计人员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按规定应当参加教育和培训而无故未参加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各级审计机关
是指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事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依法从事审计工作。我国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四、审计对象
是指国家审计职权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它们包括:(1)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国有金融机构(3)国有企事业单位(4)其他单位
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法律地位。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指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
特点:1.是一种独立的审计。是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审计。2.是一种受托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只有接受委托才能开展审计。3.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审计。其职业权威来源于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所确立的专业技术权威和良好信誉。4.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往往被委托人作为财务报告或其他经济资料的一个补充信息,使审计报告被分送到所有者、政府、银行、客户、潜在投资者等广大使用者手中。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一般商品出口管理制度
外经贸部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了有偿招标。对三个类别的纺织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和无偿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并对黑白电视机、自行车进行了无偿招标。
2、扩散出口管理制度
出口管制是一个国家对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出口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控制的行为。我国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防止核、生化等军工产品扩散。
3、进口管理制度。
二、*WTO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竞争规则
1、《对外贸易法》内容所反映的基本原则精神:统一、公平、自由
体现:
平等互利和互惠、对等原则;
条约优先原则;
透明度原则;
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
2、(讲解略)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所遵循的原则:贸易促进原则。
任何国家都会从政府角度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
我国从奉行“奖出限入”政策到正面提出对外贸易促进,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世贸组织的宗旨(内容略)
4、WTO的竞争规则
①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规则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方。
互惠待遇又称互惠权利。
②国民待遇规则
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
③自由贸易规则
即贸易自由化,主要规则是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非关税贸易壁垒。
④公平竞争规则
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反对数量限制等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⑤公开透明规则
又称透明度。总协定要求缔约方的贸易制度有透明度,凡应公布的贸易条例,应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例外和保障措施规则 WTO不要求各国以牺牲本国的根本利益作为开放的代价。
⑥例外和保障措施。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6类:一般例外规则、安全例外规则、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反进口严重冲击规则、国际收支保障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规则。
⑦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保障措施只准在防止和救济严重损害以及调整必需的时间内适用,其期限不得超过4年。按照本协定规定的程序必须予以延长的,一项保障措施的全部适用期限,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适用期、最初适用期及其任何续展期,不得超过8年。
⑧WTO三大权力体系:WTO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等规则制定的机制,有总干事及秘书处等行政运行机制和各类委员会和专家组等争端解决机制,类似立法、行政和执法三方权利的平衡与制约。
第十六章经济争议解决制度
一、仲裁
1.申请。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同时,还应递交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依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合议制和独任制仲裁庭。合议制由3名组成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还有1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仲裁员回避:(讲解略)
回避情形
首次开庭前提出。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诉讼(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四种: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合并管辖等。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第二审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真题举例:
下列各项中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ABCD)
A.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D.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取得仲裁协会的同意 附: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
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常有创造力的一条规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认缴新增资本
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非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证监会于2006年5月8日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证监会尚未颁布具体办法。
(3)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即可,证监会不需要也
无权颁布限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权转让
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常有创造力的一条规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
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很难操作。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因此,这次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
针对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提供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还进一步要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第16条)。
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增加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
增加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6条)
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制更为严格。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加强对股东的保护
股东享有充分的权利
新《公司法》直接赋予公司股东权利,以维护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的权利。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而言,赋予其这些权利是促进证券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知情权
有限公司(案例: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案)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股份公司:
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备查阅。
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143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决议总是按照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的意志作出的,中小股东对此无法改变,但此种决议并不一定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中小股东对公司合并或分立并不存在良好的预期,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没有信心。如果要求中小股东必须按照决议行事,显然使中小股东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新《公司法》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实际上是一项双赢的措施:一方面对异议股东而言,其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对持赞成意见的股东而言,其更容易推进公司合并或分立。
公司解散请求权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的这条规定,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否能够改变这种情形,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前景存在不同的预期和期待,由此导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是否使公司存续持不同态度。如股东之间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必然导致经营管理不稳定,公司发展前景更不确定,股东利益将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因此,赋予中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是对中小股东利益实实在在的保护。但是,中小股东行使此项权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项说明须是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发生的严重困难,但何谓“严重困难”?如何界定“困难”的程度?这些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二是公司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新《公司法》也未明确何谓“其他途径”;三是行使此项权利的人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四是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其操作性尚须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但此条的规定给中小股东维护其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决议撤销之诉: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的瑕疵,或者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违反公司章程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新《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的本款规定,其六十日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如超过六十日,股东即丧失此项诉权。
(3)损害赔偿之诉: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请求解散公司之诉: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更大损失,公司陷于僵局时而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查阅权请求之诉:针对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而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的查阅。《公司法》第98条即赋予股东上述查阅权。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
(2)诉讼主体中,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人。
这次修改还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
注重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第18条);并将公司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第187条)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8条),原则上承认了以私募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条);
进一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第148条、第149条)等。 谢谢了 _11_ 顶 帮踩````` _11_ 3Q 3Q VERY MUCH 3Q VERY MUCH 请问第十三章是没有内容,还是不重要呢? _209_ 第十三章不会出大题,每年的平均分值5分以下,自己大致看下就好了,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一般分值比较多,这几章要深刻学习,其他的章节有也重点不重点之分,自己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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