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集1
案例分析题:1.某校四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描绘了邻居五年级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奖励。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
(1) 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利?根据何在?
(2) 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
答:(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其父母有监护责任。
2.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 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家,并寻找失主。A得知后,告诉B,这牛由于得了重病,难以治好,所以不要了。于是B喂养了病牛,并多方请兽医给牛治病。经过4个多月的精心照料和治疗,B给牛治好了病。于是B以2500元的价格将牛卖掉。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B不允,A于是起诉到法院,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
问:(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手足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取得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驳回A的诉讼请求,A无权请求返还应属于B的卖牛款。因为B的所得并非不当得利,B的所得与甲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A抛弃了牛即是放弃了对牛的所有权,已不是该牛的所有人。
3.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买水泥50袋。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水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贷款,此饮食公司以该贷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某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合并。合并后,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因而此饮食公司应当负责党政军清原某酒楼所欠水泥厂的贷款。
4.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其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与其街坊某乙。其女儿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某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某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俱已付清,买卖业已成交为由,拒绝某甲女儿的要求。某甲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58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某甲因患老年性精神病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某乙应退还其皮大衣,某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某乙。
5.个体工商户某甲,在某镇开了一个饮食店。镇工商所的干部某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某甲在开张后,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某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某乙的要求。供应了一段时间后,某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亏损太多,便向乙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某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某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在本案中,某乙利用某甲需要获得营业执照的情况,迫使某甲违背其本意而接受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某甲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而基本乙则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可见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买卖关系。对于这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某乙应赔偿由于这一行为给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6.村民某甲借了信用社的贷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这笔贷款。同村的运输专业户某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某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答: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张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某甲借信用合作社贷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借贷合同的一方的某甲,在将清偿债务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某乙时,应当取得借贷合同的另一方即信用社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某乙与某甲所达成的代偿债务的协议对信用社不具有法律效力,某甲不能因此而解除其清偿债务的责任。
7 .某水泥制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合同的约定,应在5月交贷,但到10月也未交贷。此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了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则仅5000。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12条的规定,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下的民事责任:1、支付违约金。2、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3、继续供货。
8.临时推销员某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铃铛衬衫。适逢该镇土产商店减价出售核桃,某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商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店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贷款,所欠部分,土产商店同意某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某甲把这批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这批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仪器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这批核桃,谁买的由谁负责处理”。某甲只好另行设法销售这批核桃。出售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把到此副食品商店催收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某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某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未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某甲承担。
9.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修建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控地基时,挖出了一个坛子,其中盛满银元。有的工人认为应当将这一坛子银元交公,有的工人则认为,谁控出银元,银元就应该归谁所有,便把银元私自分光。后被他人检举。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本案中,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就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者,除了应当追缴其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10.某甲(男)与某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之后,甲、乙二人的心情都很苦闷,与甲、乙二人都有友谊的某丙夫妇劝说甲、乙复婚,甲、乙二人都答应可以考虑,但是并未办理复婚登记,也未同居。正在此时,某甲突因车祸而死。他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早亡,仅有一同父异母兄弟某丁。某丁正在清理某甲的遗产时,某乙赶来,以某甲的妻子的身体要求继续某甲的遗产。某丁不同意,因而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女子、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民工你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某甲生前无女子,其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已早亡。某乙虽曾为其配偶,但是二人已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夫妻关系,又不曾复婚,因而法律不承认某乙是某甲的配偶,她无权继承某甲的财产。某丁是被继承人的同父异母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十顺序继承人的某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某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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