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论坛,注会论坛,管理论坛,英语论坛's Archiver

mi_lan 发表于 2008-3-16 02:02

国际私法完整版问答论述(转)2

75。合同解释与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蛇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性的法律术语,都得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释,而只是说应适用准据法中的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允许当事人另行专门约定合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只是在无此种专门约定时,才适用合同准据法。
. 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自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但应该看到,债务合同消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因不同消灭方式而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非一概而依合同准据法。例如:
(1)因履行而消灭,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   (2)因替代履行而消灭时(如债务人用提交一辆汽车来替代支付一笔金钱的履行),这一新的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应由这一新的合同的准据法解决。但原来的合同是否消灭,担保是否解除或抵押是否结束,仍应受原始合同的准据法支配。
(3)因国家机关提存(如法院便常采用此种措施)而消灭合同时,除提存的方式和存放的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决定外,应适用合同准据法。
(4)因债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时(其是否消灭,尤其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宣布是否已经足够而不要求债权、债务人双方的一致同意,以及抛弃是否需要对价或字据才有效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5)因抵消而消灭债务时(如关于抵消的要件、行使的方法以及禁止抵消和抵消的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76.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 145条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我国也是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但我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答曾进一步加以具体化为:
第一,对法律选择的方式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第二,对法律选择的范围问题,我国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一致,也排除反致。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只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在内。
第三,允许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得很宽,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在开庭审理时,合同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四,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时达不成协议,或选择无
77.简述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   答: (1)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作出变更。(3)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但如果合同所订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
78。简述交货共同条件的适用条件。
答: (1)国家间以双方或多边条约缔结的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对各缔约国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适用于有关合同,只有共同条件未规定或不要求必须采用的规定,才由当事人另加约定; (2)大企业集团及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特定货物买卖的格式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仅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或选择适用。
79。何谓提单?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运它是承运人收到承运的货物并装上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所运载货物的物权证明。
80。《国际货协》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答:托运人义务: (1)正确填写货运单,并对因不正确填写货运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2)支付运费;(3)在到站凭货运单领取货物。
承运人义务:(1)将货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发站、途经站和到站所在国铁路间均负连带责任;(2)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3)自签发货运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一段时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对货物因逾期运到,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1。简述1929年《华沙公约》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索赔和诉讼方面的主要规定。
答:(1)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有损害,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延迟交货,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异议; (2)任何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3)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否则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4)诉讼时效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 (5)原告可以依自己意愿,在一个缔约国内,向承运人的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
82。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上,和其他种类合同一样,也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此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其特殊性,即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保险人一方。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涉外保险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3。简述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规定。
答: (1)允许自主选择法律。 (2)但有以下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必须是跟协议有某种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在事实上,多是约定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以规避原应适用于协议的强行性法律为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不能违背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借贷协议缔结当时现行有效的某一国家的内国法;当事人的此种法律选择应该是明示的。(3)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适用未作明确的规定,则由受理争议的国家的法院依照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协议的准据法。
84。什么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其法律适用一般是怎样解决的?
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在国际工程承包关系中明确业主(也包括作为业主顾问或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时,一般多主张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法。
85。什么是国际劳务合同?其法律适用一般是怎样解决的?
答: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的专门劳务输出公司或有关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国接受劳务人员一方就此所签订的合同。•
对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依意思自治原则,主张由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所在国法律;适用雇主的营业所在国法律;依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准据法。86。我国《票据法》对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 (1)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依票据行为地法;(2)对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分别予以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原则上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议同意,也可适用付款地法;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适用行为地法,但对追索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其他则适用付款地法。
87。简述有关提单的法律问题。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前者通常采用租船合同的法律形式进行,后者则通常采用提单的法律形式。而所谓提单,乃承运人于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作用:
(1)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所记载的货物的物权证明。谁持有提单,谁就能提取货物。      
88.简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及免责事项方面的规定。
答: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公约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类,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但为了加重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公约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应该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举证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
第一,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
第二,完全是由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
第三,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公约还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污染损害是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89。简述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制度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运送人责任包括: (1)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2)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害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3)运送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90。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   1.答: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为: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91。论述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中有关准据法选择的主要规定。       答:产品责任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及使用方法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担赔偿的责任。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考虑到既需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需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不厌其烦地分为四种适用顺序:
第一适用顺序即《公约》第4条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 92。简述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种规定的理论根据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它主要为世界上那些特别强调宗教仪式重要性的国家所采用。(3)选择适用属人法或婚姻举行地法。这种做法可避免出现“跛脚婚姻”。
93。简述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条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结婚,也包括在我国境外的结婚。不过有一点需指出的是,这是一条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另外,对于领事婚姻,我国也是明确承认的。“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办理。”
94。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答:(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该外国法院是否受理,由该外国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在我国境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95。简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1)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这可以英国为例。.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的成立对收养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   (4)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96.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答: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
97.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原因; (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3)继承的遗产;(4)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98。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该公约规定,凡遗嘱处分方式符合下列各国国内法的均应有效:A.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B.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C.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D.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2)评价其对遗嘱方式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99。简述遗嘱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
答: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包括立遗嘱人是否必须给其遗孀和子女留下一定份额的遗产,遗产中可遗赠的份额以及遗赠是否有效等几方面的问题。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只能由继承的准据法来支配,而不受遗嘱本身的准据法的制约。不过,新近的学说也有主张“利益分析”来选择的。
100。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答: (1)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2)主张“先占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101。对于遗嘱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上有哪几种不同的规定。
答:(1)适用立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适用立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0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是怎样规定的?
 答: (1)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项进一步明确规定: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2)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4)对我国上述条款作出总结和评价。
103.简述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出庭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既可以委托公民代理,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2)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3)又依我国 199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外国当事人寄给我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4)承认领事代理制度。
104。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解决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3)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105.简述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   
答:(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回答时应对上述五种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分别作简单介绍。
106。什么是外交豁免?我国有关立法对此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1)外交豁免主要是指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其理论根据或采用职务需要说,或采用代表性说。 (2)我国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范围。依该条例,外交代表对下列各项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诉讼;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3)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且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4)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如他们主动向中国法院起诉,对本诉及与本诉有关的诉讼,均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除非另有明确表示,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
10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域外送达方法。
答: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4)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结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邮寄送达; (7)上述方式均不能采用时,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已送达)。
108。简述当前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的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现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人跟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或称平等待遇原则。
对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即使没有条约的规定,依据习惯国际法,一般也都在诉讼地位上给予国民待遇。此外,国民待遇原则也及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通过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样及于难民和无国籍人。
我国的立法对国民待遇原则也予以了肯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此外,在我国近几年来签订的许多司法互助协定中,也都明确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国民待遇。至于在互惠问题上,我国也采用推定存在原则,仅用对等原则加以控制。
109。简述国际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诉讼时效,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往往各不相同,其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的期间;(2)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3)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
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呈现出在国际私法领域少有的统一化趋势,即通常都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即依支配主要债务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10。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备合格的管辖权;(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3)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生效; (4)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合法;(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6)外国法院适用了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这种条件只是为少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7)存在互惠关系;(8)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111。论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
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其内容大致包括:(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对方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
11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
答: (1)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2)分别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与后三者的主要区别:a.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产生的,国际商事仲裁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国际民事诉讼却全然具有强制的和国家司法程序的性质。b.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外国因素的一种仲裁制度,有时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需要外国的协助。而国内经济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同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c.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所涉及的一种制度。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则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端的一种仲裁制度。
113。简述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
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问题,由于仲裁本身固有的性质,各国立法和实践普遍允许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程序。而在无此合意选择时,则往往适用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地的仲裁规则(即仲裁法),或者由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来决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当然,也有些学者主张,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情况下,仲裁程序不应由仲裁法支配,而应根据他们提出的“非地方化理论”来选择仲裁规则。
113。简述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答:在国际商事关系中,解决实体问题的准据法,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又称意思自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可以是某一内国法,也可以是国际法规则。也可以适用“共存法”,即把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与特定的国内法结合起来加以适用。还可以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或授权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2)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亦可依仲裁地所在国的冲突规则选择其应适用法律。
114。什么是仲裁协议?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自愿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根据。仲裁协议具体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
一般认为,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 a.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b.仲裁协议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c.争议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即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a.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b.可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c.有关仲裁机构可据此行使仲裁管辖权;d.在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它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115。简述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及我国有关规定。
答: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这些措施包括查封、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行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已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理,财产保全措施应即解除。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通常是由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但也可以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依我国《仲裁法》第28条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申请错误而至被申请人受到损害的,申请人应予赔偿。
116。简述我国仲裁中调解的有关规定。
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仲裁庭可在仲裁程序中以适当方式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调解不可能成功,应再行进入仲裁审理程序。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该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此外,如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此后的仲裁、司法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在调解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117。简述仲裁裁决的定案效力。
答:一个终审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定案,法院、政府当局和仲裁庭都必须承认该裁决是对该案件所作的正确的解决。就当事人来说,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
118。简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答: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1)要求当事人提出一个请求履行仲裁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来获得内国境内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执行令,如英国、法国等。(2)用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样的程序来处理承认和执行问题,如奥地利、意大利等。
119。论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答: 目前普遍的观点,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于其所属的合同。亦即,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仲裁条款自治理论”。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应被视为是由与当事人之间有关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即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应被视为是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尽管可以认为,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商业利益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另一个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为从合同,但是这两者不能适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随之无效”的一般法理,..   我国的有关立法也承认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35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又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第19条第1款同样从法律上肯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20.论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条件及我国的有关规定。
答: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被提交仲裁的事项依该仲裁地法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或仲裁协议提交的争议事项的范围内)作出的;作出裁决所依据程序符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约定,或在没有此种仲裁协议的约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地国法律;仲裁的进行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应是确定的裁决;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或受同一国际条约的约束;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内国公共政策相抵触。
(2)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执行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依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撤销该裁决或不予执行:丸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
n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二款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明具有第5条款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E.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个人的,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以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裁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1日计算。
121。论述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主要内容。
答:1997年7月1日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依据的是1958年的《纽约公约》,但香港回归后,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与国际司法协助有本质的区别,自当不应再适用该公约,从而带来一些不便,需要达成新的安排。200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贯彻“一国两制”、“协商一致”、“有效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仍“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以保持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涉外裁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内地执行香港裁决时,对于我国在加A.fit约公约时所作出的商事保留继续适用。而香港执行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也应包括截止至1999年5月内地依据《仲裁法》成立的148家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裁决。且两地仲裁裁决需要到对方区域执行的,当事人的申请也应符合该安排第3条、第4条的要求。且审查均只限于程序问题,不涉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公共秩序制度虽仍应保留,但既属一国之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当严格限制公共秩序条款的适用。
  试题选登
1.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答: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用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2。简述国际私法中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实践。
答:对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不同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对结婚形式要件,长期以来也一直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举行地法,迄今仍有许多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如英、美、法等国。(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世界上有些特别强调结婚的宗教方式重要性的国家采用此做法。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后一种做法,可避免因单纯只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单纯只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而可能出现的“跛脚婚姻”,因而已成为当今的一种重要趋势。
3。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上,和其他种类合同一样,也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此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其特殊性,即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保险人一方。(2)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现已废除)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涉外保险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答: (1)一般依死者的属人法,也就是以死者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为准据法;(2)也有的国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3)我国在实践中,对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由我国国库收取;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则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交由死者所属国处理。
5。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
答:(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与日本和德国的有关规定比较即可看出)。
6。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条件和程序。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产生大量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这些民事关系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7。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外国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方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我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和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进行审查。(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性的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然后交付执(5)如双方既五条约也无互惠关系存在,则需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待作出判决后,依执行内国判决同样的程序执行。
8。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
答:(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选择只能在任意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借另一国的法律而规避本应支配合同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背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   ’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许多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任何关系的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
9。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所规定的方法。   ‘
答(1)由当事人提供;(2)由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10。简述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
11。简述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这种作法显然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这种规定固然符合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定的麻烦,那就是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并不存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妻子有选择住所的权利。(3)适用行为地法。由于夫妻人身关系中的许多问题常涉及行为地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有些国家的法律一方面在原则上依属人法,但在一些特定问题上依行为地法。(4)采用结果选择方法。这种制度主要着眼于所涉各国实体法的内容,主张夫妻身份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应是最有利于夫妻平等和最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2分)
12。简述认许外国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加以认许的程序。(2)概括认许程序:即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许的程序。(3)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4)分别认程序: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相互认许,或一般认许。
13。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1)从内容上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2分)(2)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1分)(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种灵活性的存在,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努力中来。
14。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1)特别地域管辖。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可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2分)①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分)②如果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
(2)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分)《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进一步对默示协议管辖作出了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2分)

我主沉浮 发表于 2008-11-3 09:14

_14_ 谢谢了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