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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笔记(11-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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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笔记(11-14章)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哪项为主导的法律关系:法院。
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是民诉法的:对空间的效力。
三、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出的时间是:开始审理时。
四、        当事人对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
五、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原告住所地。
六、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七、        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当事人。
八、        拘留的最高期限:15日。
九、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到庭的:延期审理。
十、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十一、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十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十三、        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是:第三人、证人、法定代理人。
十四、        属于给付之诉的诉讼案件有:遗产继承、赔偿损失、返还财物。
十五、        我国民事诉讼的效力是: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十六、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纠纷发生地。
十七、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十八、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公开的有: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侵权案。
十九、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一审原告、一审被告、诉讼代理人。

二十、        案件再审的条件有:判决已生效、判决有错误。
二十一、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十二、        地域管辖的种类: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十三、        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二十四、        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十五、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几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诉讼中止和终结。5、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十七、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4、调解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二十八、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2、必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3、必须是在诉讼中进行的。4、必须有碍于诉讼的进行且未达到犯罪程度。

二十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        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于:1990年10月1日,共11章75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通过于:1994年。
四、        当事人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月内提起诉讼:3个月。
五、        经人民法院几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诉:2次。
六、        行政诉讼原告具有的特征: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七、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的特征: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与具体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诉讼开始时参加到案件。

八、        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范围是:被告认为需停止执行的、原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九、        适用调解的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案件。
十、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代为诉讼的人数为:1-2人。
十一、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1个月。
十二、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十三、        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十四、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有: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十五、        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
十六、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十七、        行政诉讼程序的三个基本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十八、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2、合法性审查。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4、不适用调解。5、行政损害赔偿。

十九、        行政诉讼的特征。
1、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非其他主体。
2、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        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        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十、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1、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十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政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十二、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三、        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十四、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根据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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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法
一、        狭义上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
二、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
三、        国籍形成标准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四、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五、        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
六、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
七、        我国被批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的时间是:1996年。
八、        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九、        完全的、无保留的、不能撤销的承认具体是指:法律承认。
十、        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是:限制主权。
十一、        国际法主体必备的条件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国际社会的成员。
十二、        联合国制定的三大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十三、        联合国最主要的审议机关是:联合国大会。
十四、        联合国正式成立于:1945年。
十五、        我国重新成为世贸成员是在:2001年。

十六、        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被称为:正常基线。
十七、        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十八、        外国军舰经过我国邻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十九、        联合国下属的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是:托管理事会。
二十、        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有: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十一、        国家的元素有:居民、领土、主权、政权。
二十二、        国家责任形式有:限制主权、赔偿(最经常、最普遍)、道歉、国际审判。
二十三、        我国国籍的立法原则有:混合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
二十四、        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为: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二十五、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二十六、        其他国家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权。
二十七、        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
二十八、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十九、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它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它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而不是强加于国家的法律。3、它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主要依靠国家本身。4、它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十、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

三十一、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泊。

三十二、        条约的特征。
1、        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三十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的特征。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2、它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3、它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4、它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一、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二、        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为:冲突规范。
三、        涉外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准许后多少日内,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30日。
四、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时间是:1986年。
五、        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法。
六、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遗产为不动产且在我国境内的,适用:中国法。
七、        涉外民事关系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

八、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分为:直接调整、间接调整。
九、        早先使用的连接点包括:居所、住所、国籍、行为地、法院地。
十、        可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
十一、        涉外不动产所有权在我国适用的有: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
十二、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包括宪法、民事及其他经济和民事立法。2、国际条约。3、国际惯例。
十三、        在我国,遗产的法定继承中,关于动产的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十四、        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十五、        我国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拥有的管辖权的是:
1、        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2、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        涉外民事关系的选项有:1、中国公民与英国公民结婚。2、外国公民继承其亲属在中国的遗产。3、外国不动产转让给另一方。4、中国公民在外国宣告死亡。

十七、        构成涉及民事关系的要素。
1、        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        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留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        民事关系的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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